1樓
wmxhr0219 發(fā)表于:2023-4-12 16:58:54
單位不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,違法!
根據(jù)國務院發(fā)布的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:
單位錄用職工的,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,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(xù)。
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,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,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
轉移或者封存手續(xù)。
條例說的很清楚,規(guī)定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均應繳納住房公積金,自員工錄用之日起30日辦理繳存登記,這是強制規(guī)定。
現(xiàn)實中確實存在有些單位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,但職工一旦投訴,單位就面臨補繳和被處罰的風險。
其實不管是國家規(guī)定還是地方規(guī)定都是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,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,
一旦被投訴將會面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可以讓用人單位補繳公積金嗎?
有時間限制嗎?
那如果用人單位一直沒有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,可以讓用人單位補繳嗎?有時間限制嗎?
我們先來回答第一個問題:可以讓用人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嗎?
足額繳納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公法上的義務,職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公積金的,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。